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中旬,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两个疑似象牙三通,由黄某某直接快递发货给何某某。经鉴定,从何某某处扣押的两个疑似象牙三通系象牙制品,重7克,价值人民币291.669元。

2.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144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另案处理)出售一个疑似象牙手镯,杨某乙将该手镯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甲(另案处理),由黄某某通过快递直接发货给杨某甲。后杨某甲以尺寸小为由将该手镯退给黄某某,黄某某在快递点取装有该手镯的快递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手镯为象牙制品,重71.17克,价值人民币2965.44元。

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车上及暂住地查获其收购来的大量疑似象牙制品。经鉴定,其中有1251件系象牙制品,共计重16117.36克,价值人民币67156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快递单截图及物流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婷婷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