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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担任“星球国际”赌博网站的代理,在南安市**镇**村家中使用一级代理账号abc1开设多个下级账号供戴某甲、戴某乙、黄某甲等人进行网络时时彩赌博投注。经统计投注金额达人民币2004.9499万元。

2020年5月21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街路**号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证明、人员档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网站投注截图、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储存照片、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甲、戴某乙、傅某某、魏某某10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手机勘查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欧钧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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