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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文华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黄文华,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广场。因盗窃,于2016年1月1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文华来到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金江大桥北堤东边楼楼口处,将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随后,黄文华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的一家废品收购站内,以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某,所得赃款已被其花完。同日,民警从张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电动车,后将该车发还给毕某某。经认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车的价值为2240元。

2020年11月11日,民警在澄迈县金江镇老市场附近将黄文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文华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22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文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广钦

书记员:  王  雯

2021 年3月1日

附:1.被告人黄文华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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