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开始从事贩卖活动,并多次从吴某某(已被抓获)手上购买毒品甲基笨丙胺和甲基笨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冰毒”),后以每颗甲基笨丙胺加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剂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郭某某、邹某某、佘某某、李某某、聂某某。
其中:
1.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共计16次向郭某某贩卖58颗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剂。
2.2019年2月25日至3月6日,被告人被告人黄某共计4次向邹某某贩卖18颗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剂。
3.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被告人黄某共计2次向佘某某贩卖14颗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剂。
4.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共计24次向陈某某贩卖77颗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剂。
5.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向李某某贩卖3颗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剂。
6.2019年2月14日、2月15日,被告人被告人黄某共计2次向聂某某贩卖8颗甲基笨丙胺和少量甲基笨丙胺片剂。
2019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咸安区妇幼保健院门口被抓获,现场扣押9颗疑似毒品甲基笨丙胺和甲基笨丙胺片剂。经鉴定:扣押疑似毒品麻果和冰毒均检见甲基笨丙胺成份。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有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邹某某、佘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查证属实,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晚荣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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