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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宾馆对面。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3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3次累计以26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数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云阳县**镇**路**号**楼楼道内以9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

2.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云阳县移民大道城中城转盘处以5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一包袋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许某某联系约定,黄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黄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许某某支付的毒资1200元,并安排黄某某于当日22时许将毒品从云阳县城区送至云阳县**镇交给许某某。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黄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阳县**大道**宾馆对面,联系电话199220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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