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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汉族,文盲,务工,住晋江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小区**号其家中,未经授权通过手机微信以销售“体育彩票”的方式组织郭某某、陈某某和微信昵称为“m”、“588”等人进行赌博,并将其接受的部分投注再报给其上线微信昵称为“胖”,并从中营利。2020年1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扣押到2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以及1张写有“新注册会员优惠活动”的纸张、10台用于赌博网站套利的台式电脑、10张用于赌博网站套利的银行卡,其中9张系他人银行卡。

公安机关从上述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提取到被告人黄某某接受他人投注的投注登记表。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从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共计接受非法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1511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4646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品;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还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友添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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