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黄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4月6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黄成某为实施盗窃来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的**便利店,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店门左侧的锁头剪开后钻进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80元、17条中华牌香烟后逃离。并于当日将盗窃所得的17条中华牌香烟以人民币7480元的价格卖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路**号的**超市,所得赃款被用于其个人赌博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的17条中华牌香烟的价格为1008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成某于次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涉案被盗的17条中华牌香烟已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收款收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全省常住人口查询结果等书证材料;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榕价认扣〔2019〕627号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某以非法占有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中
检察官助理:郑定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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