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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均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黄某均,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均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至6月3日,被告人黄某均通过手机在淘宝网购买了射钉器、精密钢管、钢珠等零部件,后黄某均在其家中使用电焊机、砂轮机、内六角扳手将上述零部件先后组装成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用于日常玩耍。2019年5月22日,公安民警到巫山县**乡**村黄某均家中,现场查获射钉枪2支、射钉弹1颗、砂轮机1个、电焊机1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改装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均在巫山县安康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开州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淘宝购物记录、检查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均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性能鉴定意见;

5.开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两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均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检察官助理:代小天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均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共110页、散页材料14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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