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镇**村私人车床厂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采用冒充小学老师、媒人等方式,虚构“江阴市**小学需要采购食材”、“介绍的相亲对象外婆去世”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沈某某合计人民币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采用冒充小学老师的方式,虚构“江阴市**小学需要采购食材”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万元。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4万元。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采用冒充媒人的方式,虚构“介绍的相亲对象外婆生病、去世需要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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