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之*。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由陆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晚,受害人陈某甲接到被告人黄某某的邀约,和朋友陈某乙驾车前往陆丰市**镇**KTV二楼包间与被告人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均在逃)等人喝酒。被告人黄某某因原先与陈某甲有过纠纷,便事先与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密谋殴打报复陈某甲等事宜,后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先行离开KTV到**村***宫附近埋伏,被告人黄某某借故让陈某甲等人送黄某某等人回家,当陈某甲、陈某乙驾驶摩托车送黄某某等人回家途经**村***宫附近时,遭到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埋伏殴打,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当场抢走陈某甲的手机及摩托车。经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陈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结伙共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又结伙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2020年1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4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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