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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2********,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于2011年1月27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1月15日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姜某某,身份证号5101301975********),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3月底期间,被告人黄某在邛崃市绿营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家长微信交流群中,冒充公司教官,获取家长信任后,发布虚假优惠活动信息,谎称能以低价能购买手机、平板电脑等数码产品,骗取王某甲976元、阎某某1440元、秦某某288元、杨某甲576元、杨某乙976元、黄某某288元、王某乙288元、罗某某488元、王某丙288元,共计5608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将上述诈骗所得全部退还给各被害人。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到邛崃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共计56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鹏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6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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