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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已撤销)。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普安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已撤销)。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新碶街道嵩山路955号禾泽包装公司一车间上班时与被害人杜某某生发生争执。当晚,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持刀具和塑胶棍至其车间门口等候被害人杜某某。被害人杜某某下班走出车间大门后遂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黄某某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黄某某见状上去帮忙殴打被害人杜某某。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杜某某胸腹部和背部捅伤。2020年11月11日,经法医鉴定,杜某某胸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背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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