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自然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自然村** 号。
被告人宁美兰,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自然村** 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受他人组织参与实施投资类诈骗活动。由他人以传授炒股知识为由将被害人拉入“战胜庄家联盟”微信群,各被告人在群内扮演“老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由“老师”讲解投资知识,“助理”协助“老师”发布内容,“投资者”附和配合。在初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老师”诱使被害人下载“达沃斯虚拟货币”应用,将被害人单独拉入“子龙战队”微信群。该微信群内除一名被害人外,均是被告人扮演的“老师”“助理”“投资者”等角色,防止被害人受其他人员影响识破骗局。由“老师”对被害人进行“投资指导”,其他“投资者”以事先准备的“投资盈利”“账户余额”等内容的图片、话术进行配合,虚构在“达沃斯虚拟货币”平台投资盈利的事实,以少量回报为诱饵,诱使被害人持续“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领取经费准备作案工具,在具体诈骗中扮演“助理薛某某”及其他“投资者”身份,被告人黄某某、宁美兰扮演“投资者”身份,在聊天中相互配合,帮助实施诈骗。
2020年6月左右,被害人徐某某被拉入“战胜庄家联盟”微信群,受“赵某某老师”诱骗下载“达沃斯虚拟货币”应用。同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助理薛某某”身份将被害人徐某某拉入“赵某某【子龙战队】15”微信群。在该微信群中,被告人黄某某扮演“助理薛某某”及“熊”“易趣哥”等“投资者”,被告人黄某某扮演“**装潢公司”“壮志凌云”等“投资者”,被告人宁美兰扮演“杨总(做蚕丝被,棉花被,丝绵被)”“秋意浓”等“投资者”,在聊天中相互配合,以上述手段骗取徐某某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宁美兰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向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宁美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宁美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范海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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