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街XXX号。自1997年12月至2016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先后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九次刑罚。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巴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华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XXX街旁的“XX小区”,将停放在小区入口右手边停车位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失主不祥)及一辆灰色骊驹牌电动车(失主不祥)盗走,后将车推到巴马县“XXX黄金店”后藏匿,随后步行至巴马县“XX站”旁雇请三轮车司机黄X良开三轮车到藏匿车辆处将盗窃所得的两辆电动车搬运至XX镇XX村方向的“XX二手钢材回收出售”店卖给夏X怀,获赃款人民币600元,随后黄某华支付运费70余元给黄X良。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失主不祥的涉案电动车。
2、2019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医院旁的人行道上时,发现失主许X达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电门锁上插着钥匙,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电动车盗走,并于当日将盗窃得电动车拿到XX镇XX村方向的“XX回收废旧”店卖给老板黄X洪,获赃款人民币200元。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4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3、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县XX市场后河堤路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后窜到“XX一站式变美服务”店后门停车处时,发现失主郑X梅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蓝色电动车电门锁上插着钥匙便将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家中,之后拆下该电动车的电瓶。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93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4、2019年7月24至27日的一天白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县XX大道“XXXX旅舍”店后门(XXX银行斜后方),将失主农X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天马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步行到巴马县“XX站”旁雇请三轮车司机黄X良开三轮车将盗得的摩托车运至巴马县“XX废旧回收站”卖给店老板赵X叁,获赃款人民币250元,随后黄某华支付50元运费给黄X良。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 390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5、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中学旁的“XX米粉店”居民楼通道内,将失主黄X诚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家中。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17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6、2019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市场附近“XX电动车专卖店”后门,将失主韦X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运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推到巴马县“XX站”后面的空地上藏匿。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96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7、2019年7月28日1l时许,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路“XXXX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失主黄X仁停放在该处一台蓝色的电动机,随后黄某华通过电话联系三轮车司机刘X军,让其开三轮车到“XXXX小区”,并让刘X军联系人帮忙搬电动机上车。接着,刘X军联系了黄X金、林X干、林X福三名搬运工。人员都到齐后,在黄某华的指挥下,五人合力将黄X仁的电动机搬上三轮车。之后,黄某华跟林X干同坐一辆摩托车在前,指引刘X军开三轮车运送电动机到巴马县城北“XXXX产品维修部”店卖给老板谭X峰,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随后黄某华支付50元运费给刘X军,支付100元劳务费给黄X金等三人。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机价值人民币2584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电动机并发还失主。
8、2019年7月31日晚,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县XX镇XX街XXX号门前,将失主黄X东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驹牌灰色电动车电动车盗走,后将电车推到巴马县“XX站”后面的空地上藏匿。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8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9、2019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路“XXXX小区”停车场出入口旁的一间杂物房前,将失主李X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洋牌黑色的电动车盗走,后将电动车推进“XXXX小区”地下停车场藏匿。在藏匿电动车处又发现一辆125摩托车(失主不祥),便萌生盗窃两部车的念头。随后,黄某华电话联系三轮车司机黄X良,让其开三轮车到“XXXX小区”,在黄某华的指引下将三轮车开进地下停车场内,两人合力将上述电动车及摩托车抬上三轮车。后运送至巴马县“XX废旧回收站”卖给老板娘阮X嫩,获赃款人民币550元,随后黄某华支付50元运费给黄X良。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失主李X琳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10、2019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北“XX集团”前门,将失主陆X生停放在该处屋檐下的一辆雅迪牌红色的电动车盗走,并将盗得电动车推到“XX集团”往XX高中方向第一个路口的路坎上藏匿。之后,黄某华在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后又窜到“XX集团”后门,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失主不祥)盗走,并将盗得电动车推到刚藏匿红色电动车处一起藏匿。接着,黄某华窜至巴马县XXKTV对面的“XX空调”专卖店前,将失主黄X宝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并将盗得摩托车推到旁边往寿乡市场路口的路坎上藏匿。之后,黄某华步行至巴马县“XX站”旁雇请三轮车司机罗X乘帮忙运送物品,后黄某华坐上三轮车主驾驶旁,指引罗X乘开三轮车到上述藏匿摩托车地点先后将盗窃所得的两部电动车及一部摩托车搬上三轮车。在黄某华的指引下将盗窃车辆运送至巴马县“XX废旧回收站”卖给店老板赵X叁,获赃款人民币800元,随后黄某华支付80元运费给罗X乘。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X宝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9元;陆X生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1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县XX路XX幼儿园第四排一居民楼后门,将失主吴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NONOA牌黄色助力踏板车盗走,并将盗窃所得踏板车推回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36元。案后,公安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发还失主。
12、2019年7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瑶族自治县XX大门斜对面“XXX美食店”前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失主不祥)盗走。并将盗得电动车推到旁边往“XX小区”路口的路坎上藏匿。之后,黄某华步行至巴马县“XX站”旁雇请三轮车司机刘X军帮忙运输物品,后黄某华坐在三轮车主驾驶旁,指引刘X军开三轮车到藏匿电动车的地点并将电动车装上三轮车。之后黄某华又指引刘X军开三轮车到其家门前,将家中盗窃所得绿源牌电动车上拆下的电瓶(上述第3起犯罪事实)装上三轮车,后一起运送至巴马县“XX废品回收站”店卖给赵X叁,获赃款人民币450元,随后黄某华支付37元运费给刘X军。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失主不祥的涉案电动车。
13、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县城北“XXXX矿泉水专卖店”路口往里倒数第二排一居民楼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失主不祥)盗走,并将盗得电动车开回家中藏匿。几天后,黄某华步行至巴马县“XX站”旁雇请三轮车司机刘X军开车到其家中,将这上述盗得电动车和失主黄X诚被盗的电动车(上述第5起犯罪事实)一起搬上三轮车,后运送至巴马县“XX废旧回收站”卖给店老板赵X叁,获得赃款人民币500元,随后被告人黄某华支付50元运费给刘X军。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失主不祥的涉案电动车。
14、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县XXX局路口旁左手边一栋居民楼通道内,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助力踏板车(失主不祥)盗走,并将盗得助力车推到巴马县“XX站”后面的空地藏匿。几天后,黄某华雇请三轮车司机刘X军将盗窃所得的助力踏板车和失主韦X雨被盗的125摩托车(上述第6起犯罪事实)一起搬上三轮车,运送至巴马县“XX废旧回收站”卖给店老极赵X叁,获赃款人民币350元,随后被告人黄某华支付50元运费给刘X军。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失主不祥的涉案电动车。
15、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巴马县城北“XXXX矿泉水专卖店” 路口往里倒数第二排一居民楼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失主不祥)盗走,并将电动车开到巴马县“XX站”后面的空地上藏匿。几天后,黄某华雇请三轮车司机刘X军将上述电动车及失主黄X东被盗的电动车(上述第8起犯罪事实)一起搬上三轮车,运送至巴马县“XX废旧回收站”卖给店老板赵X叁,获得赃款人民币550元,随后黄某华支付50元运费给刘X军。案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失主不祥的涉案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五条,被告人黄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黄某华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黄某华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 柳 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华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指认等光碟共计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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