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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兴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148号

被告人黄某兴,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路**号**单元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4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兴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万汇中心1楼电梯口处,趁被害人董某某躺在按摩椅上睡着之际,将董某某双手抓握放在腹部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16元的华为Nova5Pro手机扒走,后以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董某某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黄某兴有作案嫌疑,并于2020年10月19日在重庆市南岸区抓获黄某兴,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兴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7.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兴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兴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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