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漳浦县**镇**幢**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间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蔡某甲(已判决)为取得漳浦县绥安镇和天下酒吧的“看场权”,请托蔡某乙(另案处理)提供帮助,蔡某乙纠集张某甲、陆某甲、柯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到和天下酒吧造势,霸占座位,影响酒吧正常经营。
2.2017年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和蔡某甲请托蔡某乙、蔡某丙(另案处理)帮林某甲向陈某甲“讨债”。后蔡某乙、蔡某丙纠集张某甲、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二十多人聚集到漳浦县六鳌镇新厝村路口造势。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和蔡某甲、蔡某乙人等人进入林某乙家中找到陈某甲,逼迫陈某甲还钱。
3.2017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漳浦县绥安镇东升路东平小区附近与一男子(身份不详)发生冲突,遂请托蔡某乙、蔡某丙欲实施报复,蔡某乙、蔡某丙纠集吴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镀锌管、锄头柄等凶器随同被告人黄某某找寻该男子未果。期间,吴某甲持锄头柄将洪某甲安装于漳浦县**镇**街**号店面的迪威乐牌DV877监控探头(价值人民币230元)捅坏。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蔡某甲、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甲、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恶势力,在参加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刘恋钦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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