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六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石狮市**镇**路**号通过微信利用“六合彩”向蒋某某(已判决)等25人非法揽注猜码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将其2019年5月2日前所收到的“六合彩”投注上报给“红足一世”网络平台,并从中赚取3.5倍的赔率差获利,将其2019年5月2日后所收到的“六合彩”投注上报给上线“阿忠”,并获取投注金额2%-3%的返利。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接受的投注金额人民币180万余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石狮市**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传苗
检察官助理郑好求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均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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