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号的**汽车美容服务会所门口,拉开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闽C****N号牌小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40元。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区**路**号门口,拉开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闽C****5号号牌小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元。
3.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安市**镇**汽修店门口,拉开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闽C****1号牌小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左右。
2020年7月21日12时1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洪濑刑侦中队民警在南安市**镇**园**号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当场向其扣押现金人民币635元及一包硬中华牌香烟。次日,南安市公安局洪濑刑侦中队民警将上述部分赃款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曾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车辆相关信息及婚姻情况、地图;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赃款已被追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鸿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福建省南安市**镇**园**号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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