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坝)。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荔枝”APP做主播时认识被害人王某甲,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王某甲发展网恋关系,继而虚构自己生病需要做手术、做生意周转等事实,陆续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3282.71元。后黄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网络借贷、日常消费等。
2.2019 年4 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陪我”APP上认识被害人王某乙,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欺骗被害人王某乙自己是模特“诸遅”,与王某乙发展网恋关系,继而虚构自己生病缺钱、开公司资金周转等事实,陆续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99007.76 元。后黄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网络借贷、网络打赏、日常消费等。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骗取2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82290.47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里**巷**号**室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5 万元并取得王某乙的谅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银行卡账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32290.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国锦
检察官助理:张彦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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