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街**号。2003年9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4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黄德峰经微信联系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蔡某某(另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天交易完成后,购毒人员蔡某某在出租屋内与他人一同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处缴获尚未吸食完的毒品4包(分别净重:0.49克、0.59克、0.52克、0.4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2月4日23时许,购毒人员蔡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并约定以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某于次日0时许去到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禺山大道89-1号K歌王门口准备交易时,被现场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中搜出毒品2包(分别净重:0.95克、0.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德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德峰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5克,作案工具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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