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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胡某等组织卖淫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914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层**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浪,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县**镇**村第**组。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明刚,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县**乡**村**家**组。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雅俊,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自然村**号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杨,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自然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黄某某、陈浪、冯明刚、徐雅俊、李杨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龚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本院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胡某、陈浪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小区**栋**-**室开办**公司,经营“**”酒吧。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间,胡某、易某某(已逮捕)等人招募了促销香槟酒等的“促销小姐”(亦称“礼仪佳丽”),并以是否同意卖淫,对“促销小姐”作区分、管理,安排人员管理“促销小姐”“出台”(指“促销小姐”和顾客谈好价格在该场所外进行卖淫活动),且在该酒吧开设“小黑屋”,要求被顾客花钱点中的“促销小姐”单独陪顾客进“小黑屋”,否则克扣“促销小姐”消费提成,同时安排人员看管“小黑屋”、登记进出情况及销售“避孕套”给顾客使用,组织多名“促销小姐”在“小黑屋”及在该酒吧外进行卖淫活动,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且以顾客花钱买花环送“促销小姐”等形式掩盖组织卖淫活动。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某担任酒吧总经理,负责酒吧运作、人员安排、“促销小姐”调配管理及财务审核等全面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小黑屋”开放和关闭时段。被告人胡某先后担任酒吧促销部经理、演绎部经理及副总经理,负责面试、登记“促销小姐”是否同意卖淫,并对“促销小姐”进行日常培训、管理,协调解决“促销小姐”与顾客因“出台”发生的纠纷。被告人陈浪担任公司监事及促销部主管,被告人冯明刚、徐雅俊、李杨担任促销部主管,均在胡某的安排下,参与对“促销小姐”进行日常培训、管理,带领可出台的“促销小姐”试桌以供顾客挑选,并解决因“出台”发生的纠纷,陈浪、冯明刚还参与发放“花环费”给“促销小姐”。被告人龚辉在易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参与招聘“促销小姐”及看守“小黑屋”、登记进出情况及销售“避孕套”给顾客使用。2019年7月8日至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酒吧及周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卖淫人员14名(其中未成年人2名),并将胡某、黄某某、陈浪、冯明刚、李杨、徐雅俊抓获归案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龚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笔记本及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鲁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熊某甲、魏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戴某某、付某某、王某某、黄某丙及李某某、熊某乙、俞某某、刘某某、熊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黄某某、陈浪、冯明刚、徐雅俊、李杨、龚辉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黄某某、陈浪、冯明刚、徐雅俊、李杨伙同他人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十四人(其中未成年人二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黄某某、陈浪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冯明刚、徐雅俊、李杨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龚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黄某某、陈浪、冯明刚、徐雅俊、李杨、龚辉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玖册及光盘壹佰零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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