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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好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黄某好,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7********,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好进入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军王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厨房内名火牌燃气灶一台、煤气罐一个、菜刀一把、南德调料等物品盗走。2019年12月12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门锁粘取物”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黄某好相同,似然比率为4.2226×1020。“门闩粘取物”检出混合基因型。2020年1月9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名火燃气灶、煤气罐、菜刀价值人民币3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张某丙、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好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淮北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搜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3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好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好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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