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浙江省长兴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浙江省长兴县**印染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18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彬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底,被告人黄彬通过微信与邱建冰(已起诉)取得联系,从邱某某处购买枪支配件“镜桥”75个,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黄彬所贩卖的“镜桥”为枪支散件。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黄彬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2.被告人黄彬供述;3.证人孙某某、邱某某证言、到案情况证明;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彬非法买卖枪支配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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