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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归国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归国,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归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黄归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归国与俞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向他人收购银行卡转卖给别人从中获利,且利润均分。之后,被告人黄归国联系陈某甲(另案处理),并与俞某某等人一起从漳平赶至漳州,与陈某甲约定每张银行卡的价格后向陈某乙、林某某等人购买13张银行卡,陈某甲将每张银行卡的U盾、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网银密码等编辑成信息发送给被告人黄归国。2019年10月31日,购卡款15000元先转至陈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后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黄归国,之后黄归国转了10000元给陈某甲,转了2500元给俞某某,自己从中获利2500元。陈某甲收到10000元后再支付给陈某乙等人。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黄归国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制作的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顺丰速运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归国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归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归国伙同他人非法买卖他人信用卡13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归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明华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归国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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