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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江苏南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0********,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原南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常熟市**花园**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号)。被告人黄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发布理财产品,通过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公司-市公司-区公司-支公司”四级模式设立分支机构,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

2015年1月23日,南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作为上海**公司的市级公司在南通崇川注册成立,公司住所为南通市******大厦主楼1001-10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某某,监事为黄某;2015年6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某。

南通**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相同的方式,即以投资西藏矿业、CTC全国大学生创业就业实战营等理财产品为名,以5%到13%不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自南通**公司对外募集资金以来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先后担任南通**公司行政副总、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南通**公司员工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及日常管理工作。期间,该公司向100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5亿余元,已兑付金额人民币1.98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77亿元。黄某获取工资等收入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依法查询的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李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专项审核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上海**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黄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留存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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