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2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2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黄金东一路181号西城丽景小区1栋2单元楼下的电瓶车停放区,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冉某某(男,32岁)停放在此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24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扣押的销赃剩余款100元应发还被害人;
4.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