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多体,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11969********,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海珊,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11969********,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上思县**镇**村**桥**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5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瑞先,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11944********,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上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4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许多体、赵海珊、黄瑞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2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从其他毒贩处收买毒品用于贩卖。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从毒贩处拿到三块毒品海洛因,后联系被告人许多体寻找买家。同年1月10日,帮助许多体介绍毒品买家的被告人黄瑞先电话询问被告人赵海珊是否需要购买毒品,赵海珊自己吸食毒品海洛因并准备收买毒品以贩养吸,遂提出购买一块毒品海洛因。次日上午,被告人黄瑞先居间联系许多体和赵海珊,让赵海珊到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更所屯附近与许多体碰面,许多体并联系黄某前往汇合地点,当日11时许,赵海珊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摩托车前来的许多体和驾驶小汽车携带毒品前来的黄某汇合,后黄某、许多体将赵海珊引路带至更所屯附近一处甘蔗地,赵海珊支付8.7万元给黄某,黄某、许多体将毒品交给赵海珊验货,许多体并以需支付黄瑞先介绍费为由向赵海珊索要1000元,赵海珊又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离开现场,被告人黄某现场拿出2000元作为许多体的酬劳并归还许多体2000元欠款后二人离开现场,许多体随后电话联系黄瑞先告知赵海珊支付其1000元介绍费。当日13时许,被告人赵海珊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行至上思县思阳镇熟康村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腹部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块。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许多体位于上思县在妙镇**村**屯**号的家中将许多体抓获,并缴获毒资5000元;在黄某位于上思县在妙镇**村**屯**号的家中将黄某抓获,在黄某住所入户右侧房间窗口下方埋于地下的坛子内查获疑似毒品两块,并缴获毒资83000元。2019年1月31日0时许,黄瑞先在其位于上思县在妙镇**村**屯**号住宅门口被抓获。经称量、鉴定,从赵海珊处查获的一块疑似毒品净重345.07克,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3%;从黄某住所查获的二块疑似毒品分别净重344.76克、34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73.2%、7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机、车辆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许多体、赵海珊、黄瑞先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1034.83克,被告人许多体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与他人共同贩卖345.07克,被告人黄瑞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促成贩卖毒品海洛因345.07克,被告人赵海珊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海洛因345.07克,其四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许多体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瑞先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海珊、黄瑞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进平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许多体、赵海珊、黄瑞先现被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视听光盘拾捌张及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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