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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罗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某绰号黄鑫,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罗某某先后跟随陈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陈某甲纠集的鲜某某、孟某某、路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依照陈某某安排组织陪酒妹在渝北区双龙湖街道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陈某甲另纠集未成年人秦某某和陈某乙(均另案处理)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采取软暴力方式收债,以此聚敛钱财。陈某甲为上述部分人员租住房屋,统一食宿,并购置砍刀放置在出租屋内,规定组织成员不得内讧,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砍刀,并对违反组织纪律者进行集体跑圈等惩罚。

陈某甲指挥成员在重庆市渝北区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陈某甲为首,罗某某、黄某、鲜某某、孟某某、路某某、邓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陈某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陈某甲等人与成某某(已判决)等人因同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KTV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存在竞争及其他纠纷素有矛盾。2016年9月8日3时许,陈某甲等人邀约了被告人黄某、罗某某、王某甲、孟某某、鲜某某、路某某及邓某某等数十人携带燃烧瓶、砍刀、钢管来到中央公园中二路与公园西路十字路口,与成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等数十人互相采用驾车冲撞、持刀及钢管互砍等方式殴斗,其中黄某驾驶车辆搭载刀具和他人至案发现场,并驾车与对方相互冲撞,罗某某、王某甲、孟某某、鲜某某、路某某、邓某某等人均持械参与殴斗。打斗中,孟某某被王某乙用气枪击中臀部,邓某某肩部被砍伤,鲜某某等人被车辆撞击、碾压,成某某被王某乙持气枪击中左大腿。经鉴定,孟某某、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邓某某;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治安调解协议书、借款协议、借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洪某某、陈某某、鲜某某、杨某甲、王某丙、陈某丙、张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杨某乙、张某乙等的陈述;

5.临床损伤法医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罗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上述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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