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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弱听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弱听,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弱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0时许,在澜沧县**镇**村**寨黄某甲家前面公路上,被告人黄弱听和被害人黄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黄弱听拿出身上携带尖刀连刺被害人黄某甲数刀,致使被害人黄某甲脸部、颈部、胸部等部位受伤后死亡。经鉴定,黄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0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黄弱听家抓获被告人黄弱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弱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弱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11月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弱听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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