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2001********,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个旧市**房镇**村**队。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的朋友(在逃)在蒙某市观澜路岔世家寨路口道路上,持刀抢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绿色oppoA9手机。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oppoA9手机价值人民币137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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