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汉川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夹河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夹河村4 组58 号。1990年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因盗窃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28 日19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本市**镇**街的一辆豪晨牌电动车盗走;2019 年11 月9 日7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繆某停放在本市**镇**仓储旁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盗走;2019 年11月21 日21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本市**镇***小区居民楼楼下的一辆白色雅迪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涉案车辆价值6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张某某、缪某的陈述;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购车发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贻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