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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厝**号,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玄某某**路**广场**直营店,窃取店内全新未拆封的苹果AirPods Pro蓝牙耳机一副和拆封的苹果AirPods Pro蓝牙耳机样机一副(价值共计人民币3828元)。

同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玄某某**路**直营店,窃取店内全新未拆封的苹果AirPods Pro蓝牙耳机一副(价值人民币1999元)。

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收赃人处缴获涉案的三副耳机,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耳机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价格凭证、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负责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玄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8.监控录像光盘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李依玲

                            2020116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耳机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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