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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单元**室。因吸毒,于2017年5月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7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州区滨江幼儿园附近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陈某某。

2020年6月1日凌晨, 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州区滨江幼儿园旁附近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陈某某。

2020年7月17日,侦查人员在抓获其他被告人时将同行的被告人黄某某一并抓获,黄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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