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17年5月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7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州区滨江幼儿园附近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陈某某。
2020年6月1日凌晨, 被告人黄某某在万州区滨江幼儿园旁附近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陈某某。
2020年7月17日,侦查人员在抓获其他被告人时将同行的被告人黄某某一并抓获,黄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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