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建国,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1年10月29日被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复吸毒品,于2003年7月1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5月27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10月3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6月12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城区分局侦查终结,温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黄建国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8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民警根据日常工作线索,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郑桥停车场查获刚从湖北武汉乘坐大巴车前往温州的黄建国一大包(内有2小包)。经称量及鉴定,民警对该2包毒品编号为A、B包,其中A包重9.52克,B包重14.33克,总重23.8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手机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国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3.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纪东
附:
1.被告人黄建国现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35********;
2.案卷壹册,补充材料贰页;
3.随案移送壹部白色iphone6手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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