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黄建国,男,1964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04050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一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黄建国在卢峰镇长乐村通往三桥三叉路口处,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了一个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包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国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厚吉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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