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314号
被告人黄建南(绰号“旺鸡”),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南安市**街道**村**号,现住南安市区**楼**房。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始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别名林飞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建南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阮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黄建南、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建立“牛牛一分2毛把把清”等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内投注参与“牛牛”赌博,并抽水营利。2018年11月12日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先后提供微信号******、微信号******供赌博微信群经营使用,并于2018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以日工资400元受雇管理赌博微信群。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阮某某以日工资400元受雇管理赌博微信群。截至案发,该赌博微信群的赌资达人民币436359.29元(其中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7日赌资达人民币343260.75元,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赌资达人民币138182.82元)。
2.2018年12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建南饮酒后驾驶闽******小轿车,从南安市区永都超市出发,往南安市美林街道溪一村方向行驶,途经南安市**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同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黄建南被民警带至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由护士抽取血样送检。2018年12月13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建南血样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2.89mg/100ml。
2018年11月27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阮某某,现场查获并扣押作案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
2018年12月12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镇**村**号将被告人林某某传唤至省新派出所。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后在其父亲王某甲陪同下到省新派出所投案。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云南省昆明火车站2站台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携带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现场照片、现场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张某某、阮某甲、吴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黄建南、林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阮某某的供述;
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尿检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账户明细、支付宝账户明细、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南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又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南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黄建南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被告人阮某某、林某某在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建南、林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阮某某现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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