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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作业区****号,捕前住原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一路老烟草公司公交站处,发现正在等公交车的被害人韩某某的外套口袋内放着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3元),遂趁韩某某上公交车之际,利用手中的外套作为遮挡,靠近韩某某将韩某某外套口袋内的手机盗走并迅速往三亚市第二中学方向逃离现场。被害人韩某某上车后发现手机被盗,随即下车追赶,并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外套等;2.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外套一件;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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