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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5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点25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金杯”鄂D****7轻型封闭货车沿荆州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距**大道交叉东侧50米处时,将前方同向靠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自述受轻微伤,未做鉴定)、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采集黄某静脉血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血液抽取、送检视频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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