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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庞某甲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小虎),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618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61226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韦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一辆三轮车途径贵州省册亨县**镇**小区“**烤鱼店”门口时,因其认为三轮车司机故意绕路,遂下车骂三轮车司机并打了三轮车司机一巴掌,在旁吃宵夜的被害人张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等人看到后对其进行劝阻,黄某某遂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推打,期间,黄某某从烤鱼店拿了一把刀捅刺张某某、黄某甲、陈某某,致使张某某左上腹受轻微伤、黄某甲头部受轻伤二级、背部受轻微伤、陈某某头顶部受轻微伤,随后黄某某逃离现场,并将刀具扔到附近河中。

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认为被害人韦某乙欺骗其感情,便与被告人庞某甲、韦某甲、“小康”、“县长”(后二人另案处理)前往博罗县**镇**酒店门前找到韦某乙,之后,黄某某不顾韦某乙反抗,强行将其推上“县长”的小车,并打了韦某乙一巴掌,尔后与庞某甲、韦某甲等人一起驱车将韦某乙带至**镇**小区的东江边处谈判,期间,庞某甲手持伸缩棍。约一小时后,韦某乙的亲友王某某及韦某丙等人前来将韦某乙带走,经鉴定,韦某乙的面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韦某甲在博罗县园洲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韦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黄某某、庞某甲、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庞某甲、韦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庞某甲、韦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4张。

4.《告知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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