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圆延,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龙岩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猴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6日因发现新罪予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6日。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于都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6日因发现新罪予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6日。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延圆、林某某、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黄圆延为非法牟利,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将一套OM50G IPPBX通讯设备组件存放在江西省宁都县赖村镇的家中,由被告人黄圆延负责在赖村镇运行、操作设备以保证诈骗通讯网络畅通,将插在通讯设备卡槽中的手机租赁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并以300元/天的价格雇请了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葛某某运行、操作该通讯设备。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被告人黄圆延等人运行、操作的通讯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客服办理购物退款或网络贷款实施诈骗作案15起。
1、2019年10月30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82649362等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张某某,以张某某购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张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张某某款项86515元。
2、2019年11月2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87611016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朱某某,以朱某某购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朱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朱某某款项1942元。
3、2019年11月11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76265369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樊某某,以樊某某购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樊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樊某某款项17811.5元。
4、2019年11月11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76265376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毕某某,以毕某某购买的尿不湿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毕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毕某某款项18000元。
5、2019年11月11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76265387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刘某某,以刘某某购买的奶瓶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刘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刘某某款项18000元。
6、2019年11月11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76265532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阮某某,以阮某某购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阮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阮某某款项75000元。
7、2019年11月12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85106896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梁某某,以梁某某购买的纸尿裤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梁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梁某某款项10000元。
8、2019年11月12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76265380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郑某某,以郑某某购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郑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郑某某款项26700元。
9、2019年11月12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76265370、18175106867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于某某,以于某某购买的尿不湿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于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于某某款项12500元。
10、2019年11月12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7176260717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白某某,以白某某购买的尿不湿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白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白某某款项9500元。
11、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郝某某在百度上浏览到“亚联财”的贷款广告,便点击进入填写个人信息和递交了贷款申请,被人冒充“亚联财”贷款客服,使用17176265380等电话于被害人郝某某联系,并将郝某某拉入“亚联财”微信群中。11月14日,以需验证郝某某又还款能力为由,诱骗郝某某按照“客服”指引操作,骗走郝某某款项9000元。
12、2019年11月13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6529894274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郭某某,以郭某某购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郭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郭某某款项9900元。
13、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6502494098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杨某某,以杨某某购买的纸尿裤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杨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杨某某款项35118元。
14、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4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6502494387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王某某,以王某某购买的纸尿裤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王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王某某款项12000元。
15、2019年11月14日,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使用16529894296的电话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给被害人候某某,以候某某购买的尿不湿裤有质量问题,可以办理购买退款为由,诱骗候某某按“客服”指引操作,诈骗走候某某款项9745元。
被告人黄圆延帮助诈骗分子诈骗352029.5元,被告人林某某、葛某某受雇于被告人黄圆延期间帮助诈骗分子诈骗75763元。三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交换机等物证;2.手机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圆延、林某某、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圆延、林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圆延、林某某、葛某某等人明知诈骗分子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为非法牟利而为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呼出等服务,系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圆延、林某某、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圆延、林某某、葛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圆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圆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渭荣
检察官助理:叶欣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圆延、林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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