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里**号。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此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街**组,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8*******,汉族,文盲,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2019年11月21日听取了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间,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为赌场的股东,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厦门市集美区**街道**社**号一楼大厅作为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以一庄三闲玩扑克牌比点数大小的方式在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同参与分红,该赌场每日参与赌博人员十余名。被告人林某甲受雇在赌场内负责向参赌人员抽头,并领取每日人民币200至3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李某乙、林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将厦门市集美区**社**号一楼大厅出租给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并每日收取人民币500元的租金。
2019年8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冲击该赌场时,抓获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及蒋某某、黄某乙等数名参赌人员,缴获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并从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处缴获赌资人民币16050元;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乙、林某乙于2019年8月15日在厦门市集美区兑山下蔡社8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缴获的圆桌一张、赌具碗一个、赌具骰子三个、赌具扑克牌共四十张及oppoA5手机两部、苹果X手机一部、vivo s1手机一部、人民币16050元;
2.证人蒋某某、黄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为牟利,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系赌场的组织经营者;被告人林某甲为牟利受雇在赌场负责赌场抽水,并每日领取工资;被告人李某乙、林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李某乙、林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军
检 察 员:郑艺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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