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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巷**号之**,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园**栋**单元**号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以足球比赛结果赌博方式,作为庄家身份接受李某某、黎某某、高某某等人下赌注参赌,赌资累计约二十五万多元,并从中获利约七万多元。

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苑**栋**单元**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黄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IPHONE6S手机一台,笔记本一本,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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