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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庆中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271号

被告人黄庆中,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重婚罪,于1990年5月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1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月1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分别于2017年8月9日、9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400元、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黄庆中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卢某某为好友并相约见面。同日,两人在乐清市**镇**餐厅见面,被告人黄庆中自称叫“周国忠”,向被害人卢某某谎称乐清市**街道**村的一个绿化项目可以让被害人卢某某入股,可以获得高额分红,被害人卢某某未同意。次日,两人再次相约在乐清市**镇**餐厅见面,被告人黄庆中谎称可以免费将该绿化项目的半股股份送给被害人卢某某,但需要卢某某提供该项目送礼走关系的费用,以此骗取卢某某15730元。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微信号“TV****”转账15730元给被告人黄庆中的微信号“wxid_k1fbb1c7ni****”,随后黄庆中提供一份伪造的并加盖“浙江省乐清市委项目工程部办公室”、“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股东协议书》,进一步骗取卢某某的信任。同年6月4日,被告人黄庆中再次以请人吃饭需要钱为由向被害人卢某某借款但遭到拒绝,随后其将被害人卢某某的微信拉黑。

另查明,被告人黄庆中于2020年6月17日在乐清市**街道**旅馆门口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2.书证:股东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庆中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庆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庆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庆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庆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庆中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琛

检察官助理:谢怡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庆中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罪犯档案资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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