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曹某毅(绰号瘦毅),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广海),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经商量后,在北流市新天地商业街**号楼**楼一房间内,利用扑克牌作赌具,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从中获利。2020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7名,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728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证人黄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书证: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毅、黄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文移送。
4.《量刑建议书》八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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