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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帅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镇**坝**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帅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园**期**幢**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帮扶部部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局**栋**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街**号附**号,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岸**幢**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市场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馆**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帮扶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住宜宾市叙州区**镇**城**幢**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帅某某、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王某某、詹某某、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出资5万元、被告人帅某某出资数十万元,共同于2016年3月18日在宜宾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宜宾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由帅某某担任公司法人并负责财务管理、后台操作,黄某某任公司监事(对外称总经理)负责宣传推广、发展会员。2016年7月中旬,由黄某某谋划、帅某某决策,二人以福瑞公司为依托,在互联网上开办“福瑞益生爱心帮扶平台”,打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口号,通过召开现场推荐会以及建立微信群等形式进行宣传,以200元购买福瑞公司2袋绿茶(购买成本加快递费合计20元)获得爱心帮扶平台会员资格并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约定平台会员半年内若患公司规定的44种重大疾病,即可获得公司30万元的帮扶保障金。通过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动态和静态多层提成返利模式,引诱他人注册成为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大肆发展会员骗取财物。截止案发该平台共计发展会员90,482人(其中注册并实际缴费激活会员79,653人),涉及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1592.86万元。

帅某某是传销平台的实际所有者,平台从会员缴纳200元注册费中扣除各级提成后实际获得资金超过637,144元;同时帅某某处于传销平台顶端,发展传销人员达62级、实际参与总人数79653人,通过多层提成获利213,575.91元。

黄某某是传销平台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同时其个人发展传销人员达48级、16659人,通过多层提成并且兑现获利153,940元。

被告人叶某某在福瑞公司成立之初担任公司帮扶部部长,负责公司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和患病会员帮扶工作。其个人发展传销会员36级、22719人,通过多层提成并且兑现获利173,999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1月进入福瑞公司担任公司市场部部长,负责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后因同黄某某发生冲突于2017年1月离开,但离开后继续从传销平台获得返利。王某某个人发展传销会员37级、37052人,通过多层提成并且兑现获利213,320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福瑞益生爱心平台”运行之初进入福瑞公司担任市场部副部长,负责宣传推广发展会员以及为入会会员快递邮寄传销道具商品,在2017年3月福瑞公司被工商查处后离开。詹某某个人在传销平台发展会员61级、24636人,通过多层提成并且兑现获利142,840元。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6年8月进入福瑞公司担任公司帮扶部副部长,负责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和患病会员审核帮扶。同时个人在福瑞传销平台发展传销会员19级、7688人,通过多层提成并且兑现获利49,139元。

2、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帅某某在以“福瑞益生爱心帮扶”平台为依托大肆发展会员的基础上,通过虚假宣传鼓动会员购买公司无任何资产支撑、无实际价值的股份投资入股,集资入股会员126人,收取集资金额162万元。其中用于缴纳翠屏区工商局对该公司涉嫌传销的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支付宜宾保康药业有限公司房租租金17万元,案发后退还集资款103.95万元;其余款项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和个人消费,截至案发尚有58.05万元集资款未能归还。

2017年3月翠屏区工商局以涉嫌传销对福瑞公司进行处罚后,黄某某、帅某某又将平台修改为网上商城,同时组织以现金1元购买1.5积分的所谓优惠活动,鼓动会员购买无任何资产支持的平台积分,共计非法集资1,343,058元。收到会员购买积分款项后,福瑞公司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基金会无偿捐赠100万元(以帅某某个人名义),向云南省敬老助老协会无偿捐赠2.7万元,支付北京世纪采风文化发展中心15万元用于公司在成都金牛宾馆召开宣传大会费用,支付公司在成都运营中心房租84,487元,支付公司发货邮政快递费用61,571元,支付宜宾概念网络科技公司用于修改平台费用2万元。

福瑞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就是收取200元发给价值20元的茶叶、以爱心帮扶和多层提成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然后多层提成获利。在公司缺乏资金后开始出售没有资产支撑和实际价值的所谓股份、积分,吸收资金用于支付罚款、继续宣传,除2017年3月后开展过少量的网上商城销售质次价高的日化用品并继续多层提成返利外,无任何实体经营项目。

在出售公司股份、积分活动吸收资金中,黄某某策划并积极组织、帅某某决策并支配吸收的资金,其中帅某某经手用于无任何经济收益的消耗性支出超过1,477,000元,黄某某用于个人支出超过487,615元,致使所吸收资金案发时无法归还达1,923,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黄某某所持有的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基金会捐赠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案卷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颜某某等20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20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帅某某、叶某某、王某某、詹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后台数据提取司法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7.福瑞公司传销宣讲录音录像、福瑞益生平台的后台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帅某某、叶某某、王某某、詹某某、韦某某以购买茶叶可获得爱心帮扶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00元人民币注册成为“福瑞益生爱心帮扶平台”会员,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层级分别不同的标准提成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骗取财物;案发前参加人数达到79653人、组织层级达62级、吸收参加者缴纳资金达1592.86万元。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策划并组织、帅某某决策并支配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叶某某、王某某、詹某某、韦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帅某某、黄某某,依托福瑞公司的平台,以投资入股、出售平台积分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缴纳传销罚款、无偿捐赠、传销宣传活动以及个人消费,致使1,923,558元资金不能归还。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帅某某、黄某某都是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某某被网上追逃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詹某某、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玉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道**号,联系电话1890909****;被告人叶某某,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局**栋**号,联系电话1996007****;被告人王某某,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岸**幢**号,联系电话1811141****;被告人詹某某,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馆**号,联系电话1868317****;被告人韦某某,住宜宾市叙州区**镇**城**幢**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11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U盘1个,光盘1张,散件 。

3.冻结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基金会银行存款50万元;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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