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27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弯**号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房间抓获被告人黄某,并从该房间内查获由黄某购买的一袋冰毒重11.13克,一小袋麻古重0.28克,一小袋麻古重1.68克,民警从黄某和其女友居住的卧室内查获一袋毒品重213.8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4%)。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嫌疑人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26.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和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逮捕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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