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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0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6********,壮族,文化程度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村***号,居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房。2013年1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3日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5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与在广州市越某某的购毒人员胡某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被告人黄某将1包毒品(净重0.3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用双喜烟盒包着以埋雷的方式放入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溪小学门前的第三棵树的树洞内,然后电话通知购毒人员胡某某到该处收取毒品。次日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北街48号305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在其房间内缴获用透明胶袋包装的22包毒品(净重共6.9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及其使用的苹果6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月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14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毒品、手机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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