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厂宿舍。
辩护人:龙涛,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西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 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镇**村**组**号。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窝点,招募被告人梁某某、郭某某等业务员,对其进行骗术培训,利用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在互联网上寻找不特定的人员作为实施诈骗的对象,以网恋交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过生日要求发红包、姥姥生病急需医药费、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等理由实施诈骗。在具体实施诈骗过程中,由各业务员各自实施诈骗活动,各自按照业绩与老板结算,共计骗得人民币64700余元。被告人梁某某直接骗得人民币172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骗得人民币19000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及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梅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郭某某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人民币647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某诈骗人民币172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人民币190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现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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