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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抢劫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小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单元楼梯口持刀将被害人邓某某的黑色苹果7手机抢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出。经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20元。现被抢手机已被追退,被告人黄某已取得被害人邓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邓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73153****;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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