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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村**园**栋**室,户籍在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霞浦县**镇**路**村**栋**室家中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4场,吸纳梁某某、章某某、章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黄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90417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765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市**医院**部**床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霞浦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被告人病历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章某某、章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2790417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20076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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